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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5 12:11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管理绩效,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规范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凡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自治区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项目除外),在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竞争类项目。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的奖补类项目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实施方案或组建方案)》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验收计划。项目具体验收工作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由科技厅主管业务处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委托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以下统称为“验收组织单位”)验收。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五市及宁东管理的项目,由五市及宁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束后向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验收申请程序。到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 

        (二)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须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交的研发投入统计报表。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验收资料审核。验收组织单位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在线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验收组织单位,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限6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手续。 

        第三章  验收过程和结论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项目验收方式采取会议验收、网络评审验收、结题三种。

        (一)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经现场考察、测试,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治区软科学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一般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验收组织单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二)网络评审验收指通过“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依据网络评审验收评分指标体系和项目验收材料,开展网络在线评审,形成得分和验收意见。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评审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三)结题指由验收组织单位依据验收考核指标审核验收材料,形成审核意见。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采用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项目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财政支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聘请的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由科技厅或委托高水平专业机构组织区内外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结论作为会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下设课题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会议验收和网络评审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且为单数,原则上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严格控制同一专家参加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频次。财政支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财政支持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验收时,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采取会议验收和网络评审验收的项目,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任务)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其中,采取网络评审验收的项目按照评分指标体系得分达到及格分且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合格的,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采取网络评审验收的项目按照评分指标体系得分未达到及格分或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结题”的结论。 

        1.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九条 凡首次验收中要求整改的项目,可有一次整改机会。要求整改项目,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进行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通过验收”和“结题”的项目,应在验收工作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登陆“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电子版项目档案材料,在线打印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和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视同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应按照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记入自治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并实施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和验收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按规定记入自治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并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验收专家或验收组织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二)项目验收材料造假或拒不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当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对项目涉及未公开且在申请阶段的专利及其它技术秘密保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试行)》(宁科财字〔2009〕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电话:0951-603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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