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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09:01

        各市、县(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各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快自治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培育科技中介机构,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为主线,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大力培育和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2.发展目标。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养一支专业化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科技服务体系,满足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服务需求。

          3.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科技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主发展、自我约束。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协调指导,制定激励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坚持大力发展与引导规范相结合。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大力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兴办科技中介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发展运行机制。

          ——坚持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支持科技中介机构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加强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的协同合作,形成网络化协作机制,为创新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

          二、大力兴办科技中介机构

          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成立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技术转移等中介机构,组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发挥学科、人才、产业等优势,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兼职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

          5.大力引进区外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作用,吸引区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在区内设立科技中介机构,建立跨地区、跨领域的行业性、专业化中介服务网络。鼓励区内科技中介机构与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地区科技中介机构协同合作,开展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流合作等服务,引进区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

          6.推动公益类科技中介机构创新发展。鼓励具有科技中介职能的科技信息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公益类科技中介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的同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深化公益类科技中介机构改革,在确保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服务机制。鼓励公益类科技中介机构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

          三、全面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7.加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开展自治区级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制定管理和评价办法,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信用名誉好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介示范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8.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以全职、柔性等方式引进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服务团队。依托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支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健全技术经理人等职业资格制度,打通科技中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调动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工作。

          9.提升各类孵化器的中介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自治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国内外优势创新创业力量,创建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等,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孵化器内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孵化器力度,推广“孵化+创投+宁科贷”等孵化模式,强化对孵化器内企业融资服务。

          10.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科技信息网、科技成果汇交平台等资源平台建设,推动各专业信息系统互联和整合,鼓励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协会主动开放非涉密科技信息资源,推动政策法规、科技成果、行业专家、企业需求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科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宁夏技术市场等线上线下平台开展技术需求分析和成果查询、甄别、筛选、评估、对接等增值服务。

          四、加强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

          11.加强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建设。科技中介机构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积极引导科技中介机构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优质服务求发展,加强以特色服务、专业服务为核心的服务能力建设,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全方位的科技服务。

          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治理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市场开拓、交流协作等工作,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标准、行业规范、执业操守等行业制度,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

          13.加强科技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实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依托社会组织定期开展科技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守法经营情况、用户满意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作用。对促进自治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成效明显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强化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保障

          14.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各市、县(区)要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将一些事务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目录,在规划编制、政策推送、成果转化、需求挖掘、企业辅导、项目论证、结题验收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力度,拓展科技服务业市场需求空间,推动科技中介新业态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专业知识、专业人才、中试设施等资源为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支撑。

          15.落实科技中介机构财税优惠政策。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16.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资金扶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加入创新券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创新券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已享受科技创新券奖补的中介机构不再重复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各市、县(区)要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扶持力度,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


        政策解读电话:0951-688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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